【上海泊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泊通泊远1号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于【2016年01月06日】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实现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我公司拟根据《【泊通泊远1号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该基金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公司特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关于《【泊通泊远1号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意见。
征询函术语
本征询函中的所有术语,除另有说明外,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泊通泊远1号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序号 | 位置 | 原条款 | 现条款 |
1 | 第【九】章 第【(八)】条 | 投资顾问:本基金的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本基金的投资顾问是:上海泊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顾问,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 投资顾问:本基金的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顾问,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
2 | 第【十六】章 第【(一)】条 第【4】款(4) | (4)业绩报酬的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计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复核,从基金资产或清算资金中扣除后支付给投资顾问,托管人无须复核,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 (4)业绩报酬的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计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复核,从基金资产或清算资金中扣除后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须复核,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
注:自上次计提并划付投资顾问业绩报酬后所有业绩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且在下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同意计提并按时划付。业绩报酬支付日前管理人已书面通知变更或取消投资顾问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该业绩报酬由原投资顾问、新投资顾问或管理人收取。
基金管理人:上海泊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4日】